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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S*****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广水市**大道**路段时,因措施不当,导致所驾驶的车辆与花坛相撞后侧翻起火,造成车辆受损及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张某某被送往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并被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3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广水市园林局经济损失15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和谅解书等;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黄素梅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广水市**。联系电话:1872794****。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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