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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李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老交情夜市”宵夜饮酒后,张某某驾驶鄂Q*****白色小轿车送李某某等人回家,沿信陵镇朝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朝阳路l号巴东县公安局门前时,车辆失控驶出路外,造成停靠在路边停车位的鄂Q*****小型汽车、鄂Q****警车被撞损的交通事故。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对张某某呼吸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 181.6mg/100ml,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

案发后,张某某积极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赔偿,车辆所有人巴东县公安局、许贤婷出具谅解书,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巴东县兴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巴东县华众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车辆定损表、处警情况说明、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038号检验报告;4.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5.行车轨迹及事故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华

检察官助理:李冲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97188****/1597241****。

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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