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乡**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街**村**组。因饮酒驾驶机动车,2017年6月13日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处罚款二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8日15时3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鄂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本市宁夏路丁家村方向经花果路、西城路、西沟路驶往西沟乡相公岭村祭祖。期间再次饮酒,继而驾驶鄂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西沟乡相公岭村经西沟路、西城路、花果路往方山路方向行驶。21时许,行驶至本市张湾区花果街办铸一新村社区路段处时,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张某某在现场拒不配合交警执法。2018年3月2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上官伟锋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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