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利川城区**大道行驶,行驶至**村委会附近路口与由陈某某驾驶的鄂Q****7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赔偿陈某某人民币2700元。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张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练
检察官助理陈林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361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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