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78********,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的“老张宵夜”吃饭时饮用两瓶啤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的小型汽车从五峰镇法庭出发前往“太四季”宾馆,当车辆行驶至五峰镇沿河东路与一招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道路交通检查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家勉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69727****。
2.案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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