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地云某某,现住云某某**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4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311.43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云某某**镇**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段,遇前方付某某同向驾驶的鄂K****3号小型轿车往右变更车道,导致张某某驾车摔倒,造成张某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云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祁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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