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6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农民。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陕E***95的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孝义镇孝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孝义村段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玲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电子卷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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