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2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路**酒店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7.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式检测单、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证人证言: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龙岗区**街道**路**号**房,电话135********;
2.移送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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