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8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8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13日至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8日2时3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4L****号牌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街道**大道**小学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单、机动车信息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历史过车查询单,微信账单;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琇蕙
2019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本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房,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含微信账单2份)共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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