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3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采购中心**座**,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家**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时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赣GAA25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国道**人行天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9.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秀娴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