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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铁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963********,满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某某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 年9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某某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辽******的绿色**小型越野车从北向南行驶至乌尔其汉镇牙林线69公里862米有人看守道口时,被海某某铁路公安处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78.41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海某某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刘丽杰

检察官助理:樊祥盟

20209月2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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