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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5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村小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3时1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2****”的“钻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亚市崖州区崖城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张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28mg/lOO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张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84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钻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查获经过、犯罪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无证驾驶机动车乙醇浓度为84mg/100mL;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记员:吴珍莲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9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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