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90271989********,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现住万宁市**镇**村委会**小学附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人保)。2020年6月10日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仁里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民警在万宁市人民医院对张某某抽血后送往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51.15mg/100ml(试管号:500000466493)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乙醇测定报告单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燕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万宁市万城镇长星村委会芒坡小学附近出租屋。联系电话:177869125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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