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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集团有限公司外包员工,住衢州市柯某某**乡**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于2010年4月2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72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来到衢州市柯某某中央大道**集团有限公司门岗处,因其未佩戴安全帽,保安禁止其入内,双方发生争执。当日14时5分许,张某甲驾驶浙H02**** 小型普通客车再次来到该公司门岗处,与保安发生纠纷。保安李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对张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19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衢州市中医院依法抽取血液样本。经检验,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19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信息、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返还通知书、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存根、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过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甲拘役一个月零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丽清

检察官助理:胡  寒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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