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号,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巷**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7日16时0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杜家街、南光路、香林路驶往锦华十年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香林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向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护栏碎片撞击路边停靠的川******号小型面包车挡风玻璃,造成两车受损、护栏被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他人报警后,张某某在现场附近被交警挡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后,交警随后带张某某至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平
2020年1月2日
附:
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15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