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75********,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河南省永城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社区**车队宿舍。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在本区浮桥新步社区其朋友家中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述地点出发,至江滨南路时载杨某某后继续骑驶,行至江滨南路黄龙路路口处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张某某抽取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1.49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白丹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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