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住通某某**镇**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16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10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3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河南省通某某城关镇张良庄村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通某某豫326省道交叉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通某某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张某某无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建军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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