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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号,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C*****小型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与建设路口,与前方一辆轿车发生了追尾的交通事故,随后对方司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张某某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对方轿车司机所有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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