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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89********,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1013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C*****海马牌小型汽车,从洛阳市洛龙区**街**饭店出发,沿**街由南向北行至**小区处时冲上道牙,造成一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麻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6、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行政处罚决定书;9、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红霞

检察官助理:张  畅

20206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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