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2018年11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兰考县公安局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于2020年1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 14日 23时20分许, 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B*****白色 “大众” 牌小型轿车,沿兰考县车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车站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200米处时, 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 执勤民警遂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检测, 实测值为97mg/100ml,后将张某某控制至兰考第一医院对其采血送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 鉴定意见为: 送检张某某血样(V8063503)检出乙醇,含量为1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张某某酒精测试结果照片、抽血照片、涉案车辆照片共3张、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事实 );2.被告人张某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行驶责任,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志刚
李莉娟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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