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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7********,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客车司机,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户籍地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15时18分,被告人张某某持A1A2D型驾驶证驾驶豫M*****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从三门峡市东风汽车站沿24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前往店子,途中共载乘48人,途径陕州区菜园乡雁岭关五亩地路段处,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查,豫M*****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0人,实载48人,超员18人,其超员程度达到50%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及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材料、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营运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超员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何某某、贺某某、薛某某证言;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  芳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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