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府**号楼**号(户籍地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7月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1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昌盛园”米线店吃饭并饮酒后,准备驾驶车牌号为豫M**回家,在饭店门口倒车过程中碰撞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警车。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1.3mg/100ml,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证明、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破案报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讯问张某某录音录像、抽血视频村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常 宁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府**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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