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黄骅人,住黄骅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7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持准驾第一二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第三类机动车中不得驾驶的力帆牌二轮摩托车沿中捷育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驶入中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前施工路段沟内,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
1、书证:张某某的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说明。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炳红
杨若梅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博爱医院就医。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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