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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0时许,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青县**镇**村路段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一辆黑色江铃牌SUV汽车(车牌号为冀J*****)的驾驶员有酒驾嫌疑, 随后民警对驾驶员张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5mg/100ml, 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乙醇成分含量为160.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立忠

检察官助理:王勇

(院印)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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