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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0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信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EK****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沿邢台市信都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桥掉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03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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