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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6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冀EQ3**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右转弯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南侧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65mg/100ml。经责任认定,张某某和李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协议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晓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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