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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6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号,住赤城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从赤城县龙关镇一街村去赤城县龙关镇东水泉村。18时40分许,行驶至赤城县龙关镇京环线514公里处,与迎面赵某某驾驶的冀GW****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扣押物品清单、发还凭证、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勘查笔录;

5.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翠云

检察官助理:吕念炜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赤城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703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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