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秦某某市抚宁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 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CB****小型轿车顺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营村村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同向行驶的胡某某驾驶冀CV****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4.48mg/100ml;胡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小于5mg/100ml。
秦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胡某某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资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毓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频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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