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31970********,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3月10日被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登记二轮摩托车,沿关城南路由西向东行至沙河路口时,遇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GB2**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此处向南左转弯,两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刘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7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张某某案发时所驾驶二轮摩托车;2.书证:《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英
检察官助理:陈 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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