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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7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巷**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某区大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昆高速桥下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4.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4.3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树良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311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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