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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8〕5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家园**-**-**室。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在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与西三环交口东行20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华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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