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街**排**号,现住井陉矿区**,无业,群众。2013年8月1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井陉矿区矿市街与北昌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暂不收押通知书;2、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永永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