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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村,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照为沪C*****黑色红旗牌小型汽车,从献县**镇行驶至献县**大街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25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燕

检察官助理:李慧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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