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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336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1991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灵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灵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13时57分许,张某某无证驾驶冀A*****号小型面包车,在灵塔线1公里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遂将其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1.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酒精含量,有前科,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锐锋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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