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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村委会成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清县,住**村。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R*****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实际载客人数为19人)沿**村内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南时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查,超员17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芳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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