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2时1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曲阳县**街与**街交叉口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邢某某,因避让车辆发生纠纷,后邢某某报警。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其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81.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欣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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