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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现住本村。    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T7****小型面包车由景县去往阜城县,在行驶至景县惠民市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68.22mg/100mL,系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2016年8月19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亚静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联系电话13754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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