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路,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6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04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N*****小型轿车沿故城县郑口镇京杭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杭大街与王园子集口北100米附近被执勤的交警查获,交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38mg/100ml。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 视听资料:视频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平
2020年0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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