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村**号。2010年9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5月10日被假释;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9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号为冀G5****小型客车,行至涿鹿县人民北街与轩辕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张某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证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翔宇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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