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1307311987********,河北省涿鹿县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无业。2019月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依法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已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8****的黑色吉利汽车,沿下花园区梧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成玉墅湾小区附近,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8.88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户籍证明;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查处经过;4、信息查询结果单;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6、血样提取登记表。
二、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成丽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涿鹿县**镇**村**号;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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