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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9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7日22时30分,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在安平县长安街与圣姑路交叉口查处酒驾与醉驾时,张某某酒后驾驶黄色奇瑞瑞虎8牌越野车(车牌照:冀T*****)被当场查获,经现场交警对张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210mg/100mL,随即巡警大队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安平县二院进行抽血。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进庄

                                2020年12月8日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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