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R6****小型轿车沿京广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固安县殡仪馆路口处时与韩某某驾驶的冀RD****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216.2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张某某受伤去北京**医院抢救治疗,后出院在家中治疗,办案民警去其家中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始终予以配合,无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张某某、韩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信息查询结果单;北京**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韩某某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张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清单;张某某与杨某某购车协议;处理事故委托书;欧曼重型车保险单。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北京龙晨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抽血及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酒精含量达216.2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跃会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