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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保定市高新区**小区**座**单元**室。2020年0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朝阳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隆兴路交叉口北侧路东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11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卫

检察官助理:李永笑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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