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石门乡**村农民。2019年8月30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冀F****小型汽车行驶至满城区保涞线京昆高速口引线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张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视频、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万丽娟
检察官助理:邓丽丽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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