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镇**村**号,现住该村,农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任丘市鄚州公安检查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4.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帆
检察官助理:程俊健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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