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6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镇**村**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运输、买卖危险物质罪被东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J*****小型面包车在东某某**乡道**村通**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东某某公安局**镇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照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媛媛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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