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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行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2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PCX827小型轿车行驶至沈丘县槐店回族镇西环路时,被沈丘县交警大队刘庄店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瑞康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超

助理检察员:王丽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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