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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0********,汉族,大专文化,工人,群众,非**或**委员,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10月1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1时21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沂水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花园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72.8mg/100ml,系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5489****);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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