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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76********,汉族,本科,教师,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雅居**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9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3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Q8****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银杏大道与陇海大道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邳州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1.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3.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茜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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