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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8日14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苏HF****二轮摩托车,沿涟水县高沟镇乡村道路行驶至今世缘酒厂景区转盘马二饭店对面路段处时,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处警民警抓获。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纪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倩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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